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8篇精选)

2023-12-14 21:03:50 59 0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1篇

我觉得两个都有问题,作为总经理应该总揽全局,不应该只是单方面来看;对于业务经理来说,作为一个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正确的给总经理进行分析,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2篇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3篇

—工作效率的提升,有助于提高业绩.二工作时间的把握有助于提高效率.三工作制度的掌握,有利于提高业绩.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4篇

基本案情:2007年9月21日杨先生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小区一期住宅5号楼2单元2层201号房。合同签订当天杨先生便支付了一半购房款。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08年10月5日交付房屋。可到期某公司并未向杨先生交付房屋,杨先生经过多次催促,某公司始终未向杨先生交付房屋。2009年6月份杨先生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受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先生系城镇居民,购房合同中所列房屋系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杨先生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万元,被告至起诉时尚未将所诉争之房屋交付原告。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因此判定此份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

律师分析: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否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也会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们国家对“小产权”房还没有合法化。当事人 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5篇

1、纪某刺死酒店老板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纪某要到其十四岁生日后的一天才算年满十四周岁,既其生日当天尚不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2、纪某抢劫的行为应股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要对以下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其中包括抢劫罪,所以要负刑事责任。 3、纪某盗窃汽车以及肇事逃逸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如上面所说的,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那八种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不包括盗窃和肇事逃逸,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只是说其不负刑事责任,其他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等,还是要负的,只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而已。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6篇

该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不可以返还财物;该合同中比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7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个案案例分析报告 第8篇

1 构成犯罪 。李 王 二人轻信自己可以 控制 黄某的行为 对事情 过于自信造成 黄某死亡 作为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 没有起到 很好的监护 作用 反而 酿成悲剧 因此 李王 二人 已经触犯刑法 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2 李王 二人 不构成 共同犯罪 。 因为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他们二人 不是 犯罪组织 和集团 也没有 固定 所以 根据 共同犯罪的定义来看 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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